(2017)鄂1102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淑凉、舒超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淑凉,舒超,黄冈市中心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特43号申请人:李淑凉,女,汉族,1992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申请人:舒超,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申请人:黄冈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黄州区考棚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00420796199W。法定代表人:李刚,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彭爱珍,黄冈市中心医院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淑凉、舒超与申请人黄冈市中心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纠纷,于2017年9月25日经黄冈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黄冈市中心医院一次性补偿李淑凉、舒超因李淑凉之子医疗纠纷所涉及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护理费等法律规定下的各项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70316.37元,大写人民币柒万零叁佰壹拾陆元叁角柒分。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李淑凉、舒超与黄冈市中心医院关于李淑凉之子的医疗纠纷全部终结,双方放弃基于该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任何言行。三、本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医调委调解员签名并加盖黄冈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四、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司法确认。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持有一份,申请司法确认一份,医调委存档二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淑凉、舒超与申请人黄冈市中心医院于2017年9月25日经黄冈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宝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芯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