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民初4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董丽萍与杨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萍,杨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872号原告:董丽萍,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告:杨路军,男,约45岁,住鲁山县。原告董丽萍诉被告杨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路军的具体送达地址,且多次通知原告,原告仍不能提供,导致案件无法审理。原告董丽萍诉称,被告系鲁山县宗教局工作人员,经原告所在明山寺主持释恒蓬介绍,原告借给被告现金3万元,当时约定利率为2分,约定2015年年内还款。但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按照月息2分计算为1.2万元,自2017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仍按照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应提供被告准确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因本案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丽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艳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