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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祝望东与杭州正全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望东,杭州正全鞋业有限公司,杭州森辉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357号原告祝望东,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谢朱良,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正全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56745052B,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法定代表人翁正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民,杭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杭州森辉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9880912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谢家村。法定代表人谢利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望东诉被告杭州正全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森辉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望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祝望东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正全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望东撤回对杭州正全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468元,由祝望东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