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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卫亚军申请执行任社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亚军,任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卫亚军,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任社明,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82民初1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后,被执行人任社明未按本院的(2017)豫0882执1301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任社明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按照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15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好威审判员  张爱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