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恢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潜、王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潜,王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恢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吕绍双,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中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潜、王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辞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