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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恢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潜、王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潜,王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恢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吕绍双,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中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潜、王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辞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