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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云峰与林一海、陆金洪、长春国医堂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峰,林一海,陆金洪,长春国医堂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702号申请执行人高云峰,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林一海,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陆金洪,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国医堂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陆金洪。关于申请执行人高云峰与被执行人林一海、陆金洪、长春国医堂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一海偿还原告高云峰借款1,340,000元;二、被告陆金洪、长春国医堂医院对上计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16,860元、保全费5000元,余下2340元由原告高云峰自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林一海、陆金洪、长春国医堂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林一海、陆金洪银行无存款,无房屋,无车辆。已冻结长春国医堂医院的医保结算款,定期扣划支付。已将被执行人林一海、陆金洪、长春国医堂医院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终结条件,应予本次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青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