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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福全与于俊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福全,于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郑福全,男。被执行人:于俊平,女。申请执行人郑福全与被执行人于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7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20万元,诉讼费5820元,执行费298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1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于邮政储蓄银行工资账号20918元,并于同日冻结该账户,期限为一年,其中9600元支付被执行人用以生活费用,余款11318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5日提取被执行人丈夫刘殿波于庄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社保金、丧葬费共计18906.97元,此款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林相国享有的到期债权10万元,期限为三年。现申请执行人提出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并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