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彭春梅与张芳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梅,张芳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3202号原告彭春梅,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延泉,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芳琴,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彭春梅与被告张芳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彭春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春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16元,减半收取2208元,由原告彭春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红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艺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