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8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桂兰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兰,张全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桂兰,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靖宇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全宝,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再审申请人李桂兰因与被申请人张全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18民初7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全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薛洪山代理审判员  张 蛟代理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史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