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长沙华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阳达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华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达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374号原告:长沙华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176号。法定代表人:曾宇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援,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达江,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华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达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华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华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华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