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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6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王宝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王宝银,吴建,杨琴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6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徐斌,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平蓥,浙江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银,女,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审被告:吴建,男,汉族,1993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审被告:杨琴琴,女,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宝银及原审被告吴建、杨琴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已与王宝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缪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