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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胡**诉岳阳市**局与第三人岳阳*******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建设规划许可违法行政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岳阳市**局,岳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602行初27号原告胡**,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062419650727****,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居委会宿舍。委托代理人杨**,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0219690217****,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工矿贸易公司2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岳阳市**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00446160121Q,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青年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第三人岳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767532535,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天伦城米兰街区6栋215号。法定代表人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胡**诉被告岳阳市**局、第三人岳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公司)请求确认建设**许可违法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岳阳市**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周*,第三人天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8月15日被告岳阳市**局为天伦公司颁发了岳规(工)2016039号《建设工程**许可证》,认定天伦国际C2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城乡**要求,原告胡**作为天伦国际C2住宅小区的相邻人认为其采光权受到侵害,故请求确认**许可行为违法。被告岳阳市**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3年7月5日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颁发的C2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2010年3月11日被告对第三人核发的《天伦城C地块**设计条件通知书》。3、2010年11月8日经被告批准的《天伦城C地块修建性详细**》。4、2015年4月1日被告对第三人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及**红线图。5、2015年9月15日岳阳市**局就岳阳天伦国际C2地块项目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方案评审会会议纪要。6、2015年10月岳阳市**信息中心出具的《天伦国际C2小区日照分析报告》及日照分析图。7、2015年12月7日岳阳市**委员会第四次专题会议纪要。8、天伦国际C2项目修建性详细**调整方案公示牌(2015.10.28-2015.11.28)。9、2015年11月12日被告对第三人核发的“天伦国际C2地块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10、2015年12月4日被告就“天伦国际C2地块建筑设计方案评审会会议纪要”。11、2016年1月11日被告就“天伦国际C2地块修规调整座谈会”发布的《公告》及座谈会代表抽签结果公告。12、2015年12月1日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办事处、2016年3月23日岳阳楼区人民政府重点办对被告出具的《关于天伦国际C2地块周边日照影响的承诺函》。13、部分受影响户向被告出具的《承诺证明》,证实日照影响已与旧城改造项目部达成补偿方案。14、天伦国际C2地块建筑方案公示及张贴照片(2016.2.25-2016.3.10)。15、2016年3月29日被告批准后的“天伦国际C2地块修建性详细**方案”。16、2016年8月15日被告对第三人核发的岳规(工)2016039号《建设工程**许可证》。原告胡**诉称,原告于2000年10月从岳阳市宏地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一套住房,地址为岳阳市五里牌荣发小区人和苑2栋102室,并取得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0652**号《房产证》及岳阳市国用2003字第169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人系岳阳市房地产开发商,将原告东侧的所有旧房拆除,实施房地产项目,被告不进行实地考察,将原告东侧**成层数高达31层的房地产住宅,致使原告的采光权受到影响,现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许可行为违法。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下列证据,拟证明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许可侵犯了原告的日照权。1、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0652**号《房产证》、岳市国用(2003)字第169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2017年9月6日拍摄的一组现场照片。3、岳阳市**局2017年3月24日对荣发小区三住户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4、岳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2017年4月24日对荣发小区住户出具的《陈雪忠等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被告岳阳市**局诉称,第三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岳阳市建湘路与五里牌路交汇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于2009年报批天伦三期C地块审批手续。2015年4月1被告核发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并于同年8月组织召开了项目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专家评审会,调低了项目的容积率并增加了道路间距,该优化方案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在此期间第三人、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及岳阳楼区重点办向被告承诺,负责处理项目与周边住户的日照问题,2016年8月15日被告核发了天伦国际住宅小区《建设**许可》。被告许可的建设是中心城区旧城改造项目,为改善居住环境,被告在2009年批准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审批,受该项目影响的周边住户中,仅有三户未能就日照影响问题达成协议,同时本案原告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餐馆,其房屋不应适用住宅日照技术规定,项目实施对原告造成的日照影响,原告可依法向第三人主张,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天伦公司辩称,被告岳阳市**局于2016年3月许可了优化后的天伦国际C2项目修建性详细**,该工程容积率、建筑退让距离、建筑密度、建筑层高均符合**技术标准,并经过法定程序的专家评审、集体审查、现场公示,被告行政许可行为合法;被告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考虑了对外部已有住宅房屋的日照影响,对其权利采取了合理性的保护措施,降低层高、增加间距、协调补偿利害关系人,行政行为合理。第三人开发的天伦国际C2项目尚在建设过程中,房屋建成后是否对原告的相邻房屋采光权造成影响,尚不得而知,且相邻采光权系民事权利范畴,第三人同意承担相邻权责任。根据被告日照分析结论,第三人一直积极主动与原告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补偿,并与大部分利害关系人达成书面补偿协议,原告过分的补偿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主张被告岳阳市**局的行政许可违法并无法律依据,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在应诉期间提供了下列证据:1、《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的《准予登记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场地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房屋外观照片,第三人拟用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将住宅房屋出租给他人改建为私家菜馆使用,不是**部门有关住宅日照标准适用的对象。经审理查明,2009年第三人天伦公司向被告岳阳市**局报批天伦三期C地块审批手续,并分成C1、C2地块开发。2010年3月11日被告岳阳市**局向第三人核发了《天伦城C地块**设计条件通知书》,同年11月8日批准了第三人报批的《岳阳天伦城C地块修建性详细**》。2015年第三人完成C2地块的拆迁工作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2015年4月1日被告岳阳市**局为第三人核发了《天伦城C地块**用地许可证》。同月第三人天伦公司向被告岳阳市**局出具《关于天伦国际C2项目修建性详规优化调整的报告》,2015年8月27日被告岳阳市**局组织召开天伦国际C2地块项目调整修建性详细**专家评审会,会议考虑原修建性详规审批时间已久、容积率较高、退道路红线较少、**用地面积增加等原因,同意了对原修建性详细**的调整,该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调整方案于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28日向社会进行了公示,此间2015年10月岳阳市**信息中心对天伦国际C2小区建设项目日照影响进行了分析,《日照分析报告》表明该项目建筑建成后周边住宅日照状况将受到影响,共计35户不能满足日照要求。2015年12月7日岳阳市城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鉴于天伦国际项目属于岳阳市中心城区旧城改建项目,原则同意C2地块修建性详细**的调整方案,楼区政府负责项目外部达不到日照标准住宅的协调工作,在与住户达成协议后再批准修建性详细**。此后岳阳楼区政府五里牌街道办事处和岳阳楼区人民政府重点办积极协调处理日照影响户的补偿问题,并于2015年10月12日起多次向被告岳阳市**局出具承诺,负责协调解决好日照影响问题并请求被告岳阳市**局尽快审批该项目的修建性详细**。截止原告胡**起诉前的2017年4月绝大多数日照受影响户已签署《谅解协议》并向被告出具《证明》证实已协商解决日照影响的补偿,仅余包括原告在内的三户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3月29日被告岳阳市**局在召开修规调整座谈会的基础上审批了该修建性详细**,2016年8月15日被告岳阳市**局向第三人天伦公司核发了岳规(工)2016039号《建设工程**许可证》,许可了该项目的建设。另查明,原告胡**住宅位于岳阳市五里牌荣发小区人和苑2栋102室,位于天伦国际小区东侧,与天伦国际小区隔18米的天伦路相望。2013年原告胡**将住宅租赁给他人改作私家菜馆使用,房屋采光条件不佳,天伦国际C2小区建设项目完成后,叠加影响下原告住宅采光将继续恶化,日照分析表明其2#3/4窗位1-3楼不能满足日照要求。本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因建筑物相邻而产生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等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本案中第三人天伦公司实施的与原告胡**相邻权有关的**建设行为虽经被告岳阳市**局许可,但被告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也明确表明原告的采光权受此许可行为的影响,故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不会对原告行使民事权利造成不利影响,原告应依据民事法律的指引解决此采光权纠纷。被告岳阳市**局在实施天伦国际项目的**许可中,行政程序合法,针对受影响的周边住户有着解决方案(岳阳楼区政府负责协调补偿并完成绝大多数住户的协调补偿工作),行政许可的作出符合比例原则。尽管原告的采光权受被告许可行为的影响,但确认该许可行为的违法将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更大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请求确认被告岳阳市**局为第三人岳阳*******有限公司颁发岳规(工)2016039号《建设工程**许可证》违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长斌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子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