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2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生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生加,朱生雄,聂立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保144号申请人:胡生加。被申请人:朱生雄。被申请人:聂立容(朱生雄之妻)。申请人胡生加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生雄、聂立容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湘1382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10月9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生雄、聂立容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肖达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政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