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吴敬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吴敬卫,吴功成,义乌市振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依申请终结(2017)浙0783执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88号。法定代表人:楼巧云。被执行人吴敬卫,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功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振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汽车城中心展馆三层325。法定代表人:朱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吴敬卫、吴功成、义乌市振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敬卫、吴功成、义乌市振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未实现债权139173.44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下车辆已查封,暂未扣押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5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