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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周与被执行人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周,张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567号申请执行人李周,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橡林王楼村委王楼***号。公民身份证号4128011981********。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路学校家属院*****号。身份证号码4128011979********。申请执行人李周与被执行人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豫170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志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刚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