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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3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洪勤与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洪勤,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30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洪勤,男,1952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俊,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璇珏,海南卫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丁海富,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陶洪勤与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02民终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陶洪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陶洪勤赔偿损失5369375.8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6712元(陶洪勤已预缴),由陶洪勤负担44418元,亚厦公司负担32294元,退还给陶洪勤322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812.67元(陶洪勤预缴44561.66元,亚厦公司预缴34251.01元),由陶洪勤负担18296元,亚厦公司负担60516.67元,退还给陶洪勤26265.66元。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2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2182.8元(其中本金5369375.8元、案件受理费58560元、执行费54247元)。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放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将执行款交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俊代为领取。本院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扣划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所涉债务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82182.8元中的5427935.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陶洪勤(该款项由刘道俊代领),用于清偿案件的全部债务;剩余54247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二、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2民终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宝审判员黄立平审判员王传喜i3szczgnmtsbhdnjlo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谭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