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夏湘军与贺洋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湘军,贺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夏湘军,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贺洋毅,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夏湘军与被执行人贺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翠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夏湘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贺洋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贺洋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夏湘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贺洋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夏湘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德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邓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