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何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662号原告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石砚村新建组。法定代表人周再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魁,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系株洲市沙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株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申请强制执行、参加和解、参加诉讼、调解、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何铁,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住址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原告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株洲市沙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