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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长武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长武县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28行初8号原告: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尚某之丈夫)。被告:长武县不动产登记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唯贤,任长武县不动产登记局办证大厅主任。尚某与长武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武县不动产登记局的起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江瑞审 判 员  崔 宁人民陪审员  王劝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尚蕴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