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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波、李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李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波,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秋英,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高波与李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8日委托淘宝网拍被执行人李秋英、李丛兴名下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市公安住宅区房产。2017年9月29日,刘婷以1184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市公安住宅区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婷所有。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市公安住宅区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婷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显耀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人民陪审员  万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