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2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东沙河镇步云村***号,现住山东省齐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东沙河镇步云村***号,现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松,齐河齐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王玉敏审判员 郑春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