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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姜维新与周义强、韦云静、李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维新,周义强,韦云静,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姜维新,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昌郁,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义强,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韦云静,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健,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严旭、许薇、张芳梅、张庆、张郁兰、姜维新、姜金秀、任飞燕八人与被执行人周义强、韦云静、李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八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严旭、许薇、张芳梅、张庆、张郁兰、姜维新、姜金秀、任飞燕八人与被执行人李健达成和解意见,李健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剩余的款项。期间如任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对剩余款项一并执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重大事项的变化,首先执行周义强、韦云静的拆迁补偿款,不足部分再执行李健的拆迁补偿款。李健在第一期款项支付后,解除对李健的汽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姜维新与被执行人周义强、韦云静、李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如申请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依照恢复执行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