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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孟州市海盛化工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恒生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州市海盛化工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恒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财保85号申请人孟州市海盛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孟州市化工镇中化村。法定代表人赵娟,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河南恒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开发区玉兰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李珂,公司经理。申请人孟州市海盛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生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者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州市海盛化工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生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者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赵娟所有的豫H×××××/豫H9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闫同峰审判员  梁慧娟审判员  郑立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