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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熊某与熊某1、熊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熊某1,熊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4民初831号原告:熊某,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学文,江西竹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熊某1,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熊某2,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原告熊某与被告熊某1、熊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生活费1300元;2、如不给生活费,则将妻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12万元给付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妻子于2012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处理获得赔偿19万余元,除去安葬费剩余15.4万元。当时二被告安排,5.4万元给我作生活费,按每月1000元计算,另10万元存入银行。今年6月存款到期,由大儿子将本息12万元取出,未给我分文。我5.4万元已经用光,没有了生活来源。再问儿子要钱时,两个儿子都不给我。我就要求将妻子的赔偿金全部给我做生活费,但儿子说这个赔偿款也有他们的一份,我如果要就得去打官司。之前说每月给一千元,我也是同意了的,但现在物资上涨,还要看病,肺病、气管炎,平时还要喝酒送礼,平时最少送二百元,送一百元亲戚朋友就有意见,不够用。我是个种田的农民,现在已经70岁了,没有了劳动能力,没做事了。如今这么大年纪,养大了儿子,却生活无着落。不得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尽快依法判决。被告熊某1辩称,一、父亲要求每月生活费1300元无法律依据。2017年4月5日,父子三人说好每月给父亲1000元生活费,有大点的毛病另外算,并签订了协议,现在父亲提出要1300元,宜丰农村老人多的是,别人怎么赡养,我也怎么赡养,我要求参照宜丰农村赡养老人的标准执行;二、父亲说儿子没给生活费不属实,我根据4月5日签订的协议,已在2017年的6月3日汇款6000元到父亲的银联卡上,作为六个月的生活费,才过一个多月,父亲又要我拿2000元;母亲赔偿款剩下的12万元,我保管了5.75万元,弟弟保管了7万元,但母亲的赔偿款当时有16.9万元,父亲已用掉6.9万元,在法律上我有赡养的义务,同样也有继承的权利,赔偿款我也有份,我所保管的5万元是属于我的;我从2005年-2015年每年给父母3000元作为赡养费,之所以后来未给,是因为父亲不学好,当时我就说你再这么闹下去,我就不给你钱了;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不合理。因为父亲自己违反协议,我6月3日给了6000元生活费,你却在起诉书中说分文未给,属于无中生有,无理取闹。若要我们承担诉讼费,那么今后失德老人可以随时随地起诉儿女,因为老人起诉儿女不费成本,而且有的是时间。儿女为了生活需要努力挣钱,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纠缠。说了这么多,我的意见是赡养父母是每个儿女应尽的义务,我承诺我会依法赡养老人。被告熊某2辩称,我认为父亲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违反了事实。最先我母亲去世时赔偿的钱,我们三人都有份,我们二兄弟也没有争他的,这笔钱由我们两兄弟保管着,每月给他一千元,去年他要求一千元不够,要求给一千二,现在又说要一千三。我们农村一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是3300多元,我是农村人,以种田为主,一家四口,还有小孩要养,压力很大,现在又做了房子,还有外债要还。父亲每天什么都不干,吃了就到处去旅游,不为儿女着想,我们两兄弟哪里承受得了这么大的开支。原告的诉请就是无理取闹,请法庭予以驳回。原告熊某和被告熊某2未提供证据。被告熊某1提供2017年6月3日汇款银行交易打印单一份,证实其于今年6月把上半年的生活费转给原告;2012年6月3日签订的协议一份,证实母亲丧事办完后,余款约17.9万元,其中10万元存了五年定期,其他6万分别存了二年和三年定期,活期存折1.9万元,由熊某保管,自由支配;母亲死亡赔偿金清单一份,证实赔偿金剩余金额为127500元;2017年4月5日达成的关于赡养原告的协议一份,证实经父子三人商定,两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赡养费给原告。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三方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为宜丰县×镇×村农民,现年70岁,育有熊某1、熊某2二子。其妻于2012年因交通事故去世,当年获赔偿款19.6万元。办完丧事后,父子三人商定,余款约17.9万元,取出10万元存五年定期,余款陆续给原告作生活费,约以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标准核计。余款至今年基本用光。上述10万元五年定期存款到期本息共计127500元。父子三人遂于2017年4月5日商定,由两被告每月共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该笔余款12.75万元,由被告熊某2保管7万元,被告熊某1保管5.75万元;原告每月生活费1000元,先由熊某1从保管帐目中支出12000元,次年再由熊某2支出12000元(双方每次支出的方式是半年付6000元),二人轮流支付给父亲,万一遇到父亲大病也由各自帐户共同支出。2017年6月3日,熊某1通过银行转付6000元生活费给原告。同年7月,原告熊某表示钱已用光,要求熊某1再给2000元生活费,两被告不同意。原告遂于2017年8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的两被告作为儿子,一路走来也尽到了为人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且庭审中亦表示愿意继续赡养父亲。只是老父亲现已年事渐高,年老体弱,物价也是逐年上涨,对赡养费的要求有所提高也在情理之中。原告的两个儿子虽然年富力强,已安居乐业,但是既有年迈的老父需要赡养,同时各自均有二个年幼的子女需要抚养,两人的妻子为了照顾子女和家庭,均没有外出工作,两个家庭的养家重任都是落在原告儿子身上,两被告的生活压力也不小。因此,作为父亲的原告,一方面确需安度晚年,另一方面也应对儿子的处境有所体恤。温饱问题是原告的首要问题,一定要有保障;原告患有肺病、气管炎等疾病,且逐年老弱,身体有病痛时确也需要治疗;但是原告作为一介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仅靠儿子的赡养费养老的老迈农民,在人情世故处理和休闲玩乐方面,宜量力而行。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原告每月生活费600元、医疗费600元,共计12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医疗费每月超过600元部分,原告凭医疗费票据实际金额由两被告另行共同负担。考虑到被告熊某1长年工作生活在浙江,不方便在生活上照料老父亲,而被告熊某2与原告同住一地,原告遇有生活不便或身体不适需要照料时,熊某2更加方便付出,故对两被告需要共同负担的生活费和医疗费1200元,本院核定由被告熊某1每月负担700元,被告熊某2每月负担500元;对医疗费超出600元的部分,则由两被告平均分摊。对原告诉请和两被告答辩中提到的原告之妻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与本案合并处理。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7年7月始,两被告每月负担原告熊某生活费、医疗费共计1200元,由被告熊某1负担700元、被告熊某2负担500元;该费用按季结算,款于每季度首月的30号支付给原告熊某;2017年7-9月的费用3600元,由被告熊某1负担2100元、被告熊某2负担15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支付给原告熊某;二、原告熊某每月医疗费超过600元部分,由被告熊某1、熊某2平均分摊;该费用每季首月的30号原告熊某凭医疗费票据实际金额与两被告结算,如有费用需支付,应当日付清;2017年7-9月的医疗费如有超过部分,于2017年10月30日结算并付清;三、驳回原告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缓交),由被告熊某1、熊某2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漆慧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金斗书 记 员 胡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