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洞口县富佳投资有限公司与尹小梅、尹立肾、尹君婵、谢世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洞口县富佳投资有限公司,尹小梅,尹立肾,尹君婵,谢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富佳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洞口县黄桥镇正山街中心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张治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艾武扬,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尹小梅,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尹立肾,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系尹小梅之子。被执行人:尹君婵,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系尹小梅之女。被执行人:谢世民,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富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小梅、尹立肾、尹君婵、谢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煊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