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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抗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仲文与陈永、吴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仲文,陈永,吴瑶,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122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仲文,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永,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瑶,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申诉人刘仲文因与被申诉人陈永、吴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商三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复查[2017]230000000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生亮审判员  娄威巍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