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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8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继现与青岛博鑫源风电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现,青岛博鑫源风电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8267号原告:张继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青岛博鑫源风电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程淑卿,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张继现与被告青岛博鑫源风电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继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继现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振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