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旭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旭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2097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852359325。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被告:汪旭球,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旭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