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谈业林与金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业林,金时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929号原告:谈业林,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代理人:张永杰,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时银,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谈业林诉被告金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谈业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谈业林承担。审判员 廖克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宣世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