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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谈业林与金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业林,金时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929号原告:谈业林,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代理人:张永杰,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时银,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谈业林诉被告金时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谈业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谈业林承担。审判员  廖克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宣世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