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21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河南后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河南后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2139号之二原告: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元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700702652L。法定代表人:智群申,职务总经理。被告: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住址河南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化工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4353781C。法定代表人:吴红方,职务:总经理。被告:河南后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45400X。法定代表人:吴红方,职务:总经理。原告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河南后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0万元,并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50元,由原告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诉讼费6235元退还原告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王世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静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