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6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姜红杰、井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杰,井树锋,薛永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6571号申请人:姜红杰,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申请人:井树锋,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薛永霞,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姜红杰与被申请人井树锋、薛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井树锋、薛永霞银行存款2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井树锋、薛永霞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姜红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