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米传胜、董玉华与张蒙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传胜,董玉华,张蒙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036号原告:米传胜,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青县。原告:董玉华,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传胜(系董玉华之夫),住高青县。被告:张蒙蒙,男,1990年9月21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文,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9号甲办公楼。负责人:李玉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中华,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宇,男,该公司职工。原告米传胜、董玉华与被告张蒙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米传胜、董玉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传胜、董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传胜、董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220.00元,由原告米传胜、董玉华负担。审判员 张克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凤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