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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福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福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313号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1303232H(2-8)。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重庆福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鱼塘社区县坝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78455559T。法定代表人:汪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东,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女,该公司职工。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福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15元(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15815元),减半收取7907.5元,由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长江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