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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5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杨梅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某,杨梅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5230号原告:上某某,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伟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玟,男。被告:杨梅花,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原告上某某诉被告杨梅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要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斯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狄茹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