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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安荣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荣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11刑初363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安荣,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内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安荣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翼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安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25日,被告人李安荣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曙光村3组、9组,向钟某1等五户村民购买并砍伐柏树,先后二次将部分原木共计9.71吨销售给内江市东兴区高梁镇诚信竹木制品加工厂,获利5250元。2017年3月3日,内江市森林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李安荣持有的原木、原条93件共计4.796吨。2017年3日7日,被告人李安荣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其犯罪事实。2017年6月5日,内江市森林公安局收缴被告人李安荣人民币5250元。经内江市东兴区农林局鉴定:被告人李安荣滥伐的柏树立木材积共计19.51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安荣庭审中无异议。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钟某1、钟某2、唐某、高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安荣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经庭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安荣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安荣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安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