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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高宽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宽,男,生于1966年8月25日,云南省澄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被澄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家中。澄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雯雯、代理检察员朱双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高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云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沿澄川线由南往北向澄江方向行驶,13时55分行到澄川线K22+800M处向左变道行驶时,货箱左侧与同方向杨某驾驶的行至路口未确保安全原则通过的以51km/h速度行驶的云A×××××号轿车车身发生刮擦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云A×××××号轿车车上乘客谢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澄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高宽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高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导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诉请依法判处,并书面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高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但未提出具体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高宽驾驶超载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云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澄川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行至澄川线K22+800M处向左变道行驶时,与杨某驾驶的云A×××××号轿车发生刮擦碰撞,造成云A×××××号轿车乘客谢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澄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高宽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另查明: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宽及时报警并拨打“120”,留在现场救治伤员,且于案发后积极支付死者家属4万元人民币。2、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实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高宽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的陈述,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物证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收据,调解书,谅解书、户口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依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时报警并在现场救治被害人,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支付赔偿款,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重超载驾驶,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爱斌人民陪审员  高 萍人民陪审员  王忠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