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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惠娟与吴爱明、林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娟,吴爱明,林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4303号原告:吴惠娟,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爱明,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国清,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吴惠娟与被告吴爱明、林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惠娟与被告吴爱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国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惠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爱明、林国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85000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1.8%计算,其中本金50000元从2014年1月13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金100000元从2014年3月1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止,本金35000元从2015年2月1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吴惠娟与吴爱明系表姐妹关系,吴爱明以投资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分别于2014年1月13日、2014年3月11日、2015年2月15日向吴惠娟借款50000元、100000、35000元,上述借款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吴爱明为此出具借条三张。吴惠娟虽多次催讨,但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吴爱明、林国清至今未偿还。吴爱明承认吴惠娟全部诉请,并表示愿意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但目前因资金周转困难,愿意变卖房产予以偿还。林国清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有借款均发生于吴爱明、林国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爱明、林国清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吴爱明承认吴惠娟全部诉请,林国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吴惠娟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吴爱明、林国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吴惠娟借款本金18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其中本金50000元从2014年1月13日起,本金100000元从2014年3月11日起,本金35000元从2015年2月15日起,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4元,减半收取为3067元由吴爱明、林国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子能附: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