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董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2075号原告:董某,女,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奂,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禄,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金某,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董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董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董某负担。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