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成地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川刑申248号原审被告人张成地犯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曾骁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井刚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4)宜宾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认定被告人张成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认定被告人孙井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曾骁、张成地不服,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川15刑终69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0元。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张成地之妻罗某不服,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川15刑申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罗某的申诉。罗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罗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