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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振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21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振林,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振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郑振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郑振林驾驶粤T×××××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S268省道由珠海市往中山市方向行驶,驶到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委会对开路段时,遇行人被害人黄某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郑振林避让不及与黄某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黄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多发骨折、胸腹腔脏器挫裂等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郑振林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郑振林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破案后,郑振林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8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振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振林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郑振林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振林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郑振林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振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祥连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