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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3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查嘎岱申请执行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嘎岱,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3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查嘎岱,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查嘎岱与内蒙古兴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及执行中担保人李飞军于2017年8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第三项约定:“若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第二项所约定的义务,恢复对(2015)东民初字第7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将李飞军名下所有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房产抵顶给申请人以偿还全部债务。”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飞军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蔺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