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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潘珠铃与张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珠铃,张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998号原告:潘珠铃,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登,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张珠英,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潘珠铃与被告张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潘珠铃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潘珠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珠铃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潘珠铃负担。审判员  张宁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晶晶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