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潘珠铃与张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珠铃,张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998号原告:潘珠铃,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登,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张珠英,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潘珠铃与被告张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潘珠铃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潘珠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珠铃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潘珠铃负担。审判员 张宁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晶晶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