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丽苹与虞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丽苹,虞蘅,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832号申请人:魏丽苹。被申请人:虞蘅。被申请人: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蘅。担保人:吴金松。担保人:夏丽芳。申请人魏丽苹与被申请人虞蘅、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丽苹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虞蘅、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吴金松、夏丽芳自愿以其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证号为岳市房权字甲**号房屋产权为申请人魏丽苹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魏丽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虞蘅、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吴金松、夏丽芳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证号为岳市房权字甲**号房屋产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魏丽苹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