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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艳与XX、杨露申请诉前保全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艳,XX,杨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295号申请人:冯艳,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0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XX,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3日,住四川省射洪县。被申请人:杨露,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1日,住遂宁四川省射洪县。申请人冯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杨露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城北滨江河畔一房屋(权证号:2014300843,建筑面积123.43㎡)予以查封,查封价值37万元。申请人自愿以自己个人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国开区银河南路229号马宗岭安置小区一房屋(权证号:川20**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04227号,建筑面积110.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XX、杨露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城北滨江河畔的住房(权证号:2014300843,建筑面积123.43㎡)予以查封(保全限额370000元);二、对申请人冯艳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国开区银河南路229号马宗岭安置小区21栋一房屋(权证号:川20**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04227号,建筑面积110.6㎡)予以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变卖等。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冯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