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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定远县万福记连锁面馆与张传家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万福记连锁面馆,张传家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4581号原告:定远县万福记连锁面馆,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合蚌路西侧。经营者:张成华,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传家,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定远县万福记连锁面馆与被告张传家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张传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仕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