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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白兰风与王数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兰风,王数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民初3321号原告:白兰风,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王数实,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原告白凤兰与被告王数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凤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数实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凤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网友关系,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以家人出事急需用钱为由多次向原告借钱。原告在淮阳县邮政储蓄银行大连营业所给被告打款11次,2017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8月4日之后被告又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但未出具借款手续,被告共向原告借款75500元。被告在聊天记录中表示2017年9月2日归还原告借款,现被告不接原告电话也没有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故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王数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8月1日,原告白凤兰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阳县葛店营业所、淮阳县大连乡营业所向被告王数实汇款8笔,共汇款37900元。2017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42000元的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白凤兰肆万贰千块钱整王数实2017年8月4号”。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23日原告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淮阳县大连乡营业所、淮阳县葛店营业所、淮阳县淮周路支行向被告汇款3笔,共汇款23500元。原告通过银行共向被告汇款11笔,汇款总金额为614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汇款凭单、借条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数实向原告白凤兰借款,有汇款凭单、借条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8月1日向被告汇款8笔共计37900元,被告于2017年8月4日向原告出具42000元的借条,该借条系被告自愿出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65500元(42000元+235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55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数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凤兰借款65500元。二、驳回原告白凤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7.5元,减半收取843.7元,由原告白凤兰负担125元,被告王数实负担71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山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