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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曾沭霖与胡支文、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沭霖,胡支文,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662号原告:曾沭霖,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胡支文,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法定代表人:王文海,经理。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财富中心A栋302号。法定代表人:谭化宽,经理。原告曾沭霖与被告胡支文、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曾沭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