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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猛猛、黄美金与钱月红、何祖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猛,黄美金,钱月红,何祖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396号原告:张猛猛,男。原告:黄美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旺,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月红,女。被告:何祖信,男。原告张猛猛、黄美金与被告钱月红、何祖信返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猛猛、黄美金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猛猛、黄美金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猛猛、黄美金撤诉。案件受理费3902元,减半收取1951元,由原告张猛猛、黄美金负担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浩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