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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轩平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轩平,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黄轩平,男,出生于1979年5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4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36238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530元、申请执行费1610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3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2017)黔0324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