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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6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崔立鹏与郭永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鹏,郭永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866号原告:崔立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市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永佳,上海市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东。原告崔立鹏与被告郭永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崔立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立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立鹏负担。审 判 长  严林林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陈伟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