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崔立鹏与郭永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鹏,郭永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866号原告:崔立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市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永佳,上海市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东。原告崔立鹏与被告郭永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崔立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立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立鹏负担。审 判 长 严林林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陈伟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超 更多数据: